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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傅亚柱、张腾与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亚柱,张腾,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4号原告:傅亚柱,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腾,女,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228号福景苑2幢107铺。法定代表人:陈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凡凡,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亚柱、张腾与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原告傅亚柱、张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亚柱、张腾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傅亚柱、张腾负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