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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重鑫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重鑫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85号原告西安重鑫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维卜,男。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重鑫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重鑫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