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万才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8刑初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检察院。被告人罗万才,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辩护人颜德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万才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万才及其辨护人颜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万才通过罗某认识被害人刘某(女,15岁),并通过邹某的手机将刘某邀约至古宋镇久庆一夜宵店喝酒。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万才将刘某带至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聚祥花园小区“康乐来家居”电器门市内一沙发椅上睡觉。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罗万才趁被害人刘某醉酒熟睡之机,在沙发椅上对刘某实施奸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万才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诉请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罗万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万才通过罗某认识被害人刘某,并通过邹某的手机将刘某邀约至古宋镇久庆一夜宵店喝酒。10月19日凌晨,罗某、邹某、被告人罗万才等人将醉酒的被害人刘某送至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聚祥花园小区“康乐来家居”电器门市内一沙发椅上睡觉。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罗万才趁被害人刘某醉酒熟睡之机,在沙发椅上对刘某实施奸淫。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惊醒,后被害人刘某极力反抗,并叫醒在该门市睡觉的罗某、邹某等人,又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罗万才明知被害人刘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罗万才没有拒捕行为,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被害人刘某向兴文县公安局报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9日7时49分,被害人刘某向兴文县公安局古宋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兴文县古宋镇聚祥花园被一男子灌醉后强奸。公安民警处警后,经询问得知一姓万的男子强奸了刘某,并得知该男子在旁边一门市内(康乐来家居电器门市),公安民警上前询问该万姓男子刘某所报警的事实是否存在时,该男子称自己叫罗万才,且对其酒后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民警将罗万才传唤至古宋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聚祥花园康乐来家居电器门市,中心现场位于该门市的外室的一张沙发上。被告人罗万才指认了该现场。4、兴文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10月19日经兴文县妇幼保健院检查为外阴无出血,小阴唇内侧、会���后联合处充血,处女膜4-6点钟为陈旧性裂伤。5、证人证言:(1)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晚,他和他的女朋友还有罗万才、邹某、金某及被害人刘某等人在久庆车记烤鱼吃夜宵,期间刘某醉酒。后他和他女朋友、罗万才、邹某及被害人刘某就一起到了康乐家居的门市,到后刘某说要找她男朋友,但其已经喝醉,站不稳还吐了。于是他和邹某将刘某扶到沙发上睡觉,后他和女朋友、邹某和罗万才分别到门市的隔层睡觉。第二天早上,罗万才把他叫醒说,想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结果还没有发生刘某就哭了,他下楼见刘某坐在沙发上一言不发就是哭。后来刘某给她的哥哥还有同学打电话,期间刘某的哥哥在电话里面还问他事情的经过,后来警察就来了。罗万才是案发前才通过他认识的刘某。(2)邹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他和罗万才、罗某还有一个姓金的男子到久庆吃夜宵,罗万才用他的手机QQ以他的名义邀约了被害人刘某一起去,在吃夜宵期间,刘某喝了两杯白酒,吃完夜宵后,他和罗万才、罗某以及罗某的女朋友一起回到康乐来门市,刘某说要去找她女朋友,但刘某当时喝得很醉,她打电话给她男朋友,她男朋友说不来接她。于是他和罗某、罗某的女朋友就到门市楼上睡了,刘某在楼下的沙发上睡,罗万才去给刘某送过被子,第二天早上醒来就听说刘某和罗万才发生了性关系。(3)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他和刘某开始谈恋爱。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罗某打电话给他说刘某和罗某等人一起喝酒喝醉了,叫他去接刘某,他当时去不了并叫罗某让刘某就在罗某处睡了。当天下午16时许,刘某到他家来给她说自己在当天早上被人强奸了。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8日22时许,罗某的一个朋友(经辨认系罗万才)发信息叫她出去玩,因为此前见过一面,于是罗万才就骑车将她接到聚祥花园康乐来电器门市,后来有人说要去吃东西,于是他们约七个人就骑了三辆摩托车到久庆吃烤鱼,期间她还到古宋烤鱼街接了一个女生过来一起吃。刚开始她都没有喝酒,后来罗万才给她倒了两杯半泡酒她喝了就醉了,吃过烤鱼,她坐罗万才的摩托车回古宋,在路上她提出要去找自己的男朋友,罗万才却提议就在附近开房睡了,她没有同意。后来罗万才就把摩托车骑到康乐来电器门市,到了门市不久她就吐了,后来就睡了。早上6时许醒来发现罗万才光着下身坐在她身上,她也光着下身,内裤都不知道哪里去了,她感觉自己的下身痛,罗万才的生殖器已经插进她的下身。她拼命反抗,把罗万才推开,用被子、衣服砸罗万才,后又在门市内大喊,直到把其他人都喊醒了。罗万才承认自己强奸了她,她说要报警,罗万才说“报球你的”,后来她就打了电话报警。经辨认,刘某辨认出罗万才。7、被告人罗万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8日22时许,他请罗某、邹某、金某等人吃宵夜,他用邹某的手机发信息邀约了刘某一起,后他们一起到久庆加油站附近吃烤鱼,期间刘某喝了白酒。直至凌晨1时许才回到康乐来门市。本来是他和罗某、邹某睡楼上、刘某和罗某女朋友睡楼下的,但刘某一直吵着要找她的男朋友,不愿上去睡,于是罗某的女朋友就先上去睡了,罗某联系刘某的男朋友,但刘某的男朋友却说不来接刘某,于是罗某和邹某也都上去睡觉了,刘某就在楼下的沙发上睡,他把毛毯拿来给刘某盖,就和刘某一起睡在了沙发上。睡下之后他摸了刘某胸部,后见刘某很醉就没有摸了。早上7时许,他拿出抽屉里的润滑剂涂在刘某阴部,后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当他刚插入刘某生殖器时,刘某被痛醒。并大喊楼上的罗某,他上楼将罗某喊下楼后,刘某告诉罗某说他把刘某睡了,后来刘某就打电话给她的好几个朋友说了这个情况,还打电话报了警。经辨认,罗万才辨认出刘某。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被告人罗万才出生于1987年12月6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刘某出生于2001年7月,被害人属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万才以奸淫为目的,利用他人醉酒之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万才在明知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且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但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适用减轻处罚与其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万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波人民陪审员 罗叙芬人民陪审员 赵家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