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德高、茂名恒大钢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高,茂名恒大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曾德高,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茂名恒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博贺港工业园区(电白区电城镇)。法定代表人:张祖勇,该公司项目总监。上诉人曾德高因与被上诉人茂名恒大钢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德高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德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德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德高负担,退回曾德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建辉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宇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