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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德力与陈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力,陈立国,周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80号原告郭德力,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陈立国,男,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周元,女,男,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力诉被告陈立国、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