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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代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代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1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代水,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代水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代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南区98号,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东区301号,盗走被害人骆某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3.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东区281号,入户盗走被害人魏某、李某2的现金人民币300元。4.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南区282号对面租房,通过窗户使用棍子盗走被害人袁某的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5.2016年11月,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南区395号,入户盗走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6.2016年11月,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西区152号,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3的现金人民币60元。7.2016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南区167号,入户盗走被害人杜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8.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鸿达”车行旁租房二楼,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9.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旧“艾思奇”公司附近租房二楼,盗走被害人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97元的“酷派”牌手机及一个首饰盒,内有价值人民币533元的18K金吊坠、一条价值人民币2223元的黄金项链、一对价值人民币373元的黄金耳钉、一个价值人民币143元的黄金转运珠、一条含有珍珠吊坠的银项链(无法估价)、一枚银戒指(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0.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一临时搭盖店面,盗走被害人方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的“OPPO”牌手机。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1.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代水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东区419号租房二楼,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4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后被被害人李某4当场人赃俱获。综上,被告人唐代水实施盗窃十一起,既遂金额共计人民币7579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代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4、徐某、骆某、方某、王某、袁某、魏某、李某2、李某3、罗某、李某1、杜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销售票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代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作案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代水实施上述第十一起作案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代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代水退赔被害人李世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骆素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魏燕瑜、李玉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袁贵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王婉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李前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元,退赔被害人杜元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罗财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