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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书容,李盈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书容,李盈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886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风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聂书容,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盈盈,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书容、李盈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