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涛、刘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涛,刘厚平,李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许涛,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1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刘厚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晓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1日,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系刘厚平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许涛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厚平、李晓蓉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厚平、李晓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