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621太仓市万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万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万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0966-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唐古万。委托代理人:单伟清。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89211-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法定代表人:苏祥华。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万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62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