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40号申请人: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七莘路财富108广场南路12层。法人代表赵恒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禹。申请人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北京X**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64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北京XX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七万六千四百元。申请人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