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福林与夏清珍、杨四姑、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林,夏清珍,杨四姑,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279号原告:刘福林,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夏清珍,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杨四姑,女,193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简荣,女,1982年1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刘福林与被告夏清珍、杨四姑、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福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