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荔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焕卫,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云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