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济铭与何丽、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济铭,何丽,何建良,刘济铭,何丽,何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50号原告刘济铭,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丽,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建良,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济铭与被告何丽、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济铭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