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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济铭与何丽、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济铭,何丽,何建良,刘济铭,何丽,何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50号原告刘济铭,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丽,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建良,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济铭与被告何丽、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济铭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