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郭文全、牟秋颖、吉林市船营区新时尚微影视工作室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英惠,郭文全,牟秋颖,吉林市船营区新时尚微影视工作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40号申请人:莫英惠,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汤丝焱,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郭文全,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牟秋颖(曾用名:牟秀萍),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新时尚微影视工作室,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牟秋颖,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郭文全、牟秋颖、吉林市船营区新时尚微影视工作室在吉仲受字(2017)第088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牟秋颖(曾用名:牟秀萍)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牟秋颖(曾用名:牟秀萍)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网点的产籍。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曰起五曰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