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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苗与刘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苗,刘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273号申请人何苗,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蒙蒙,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蒙蒙支付122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蒙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刘蒙蒙支付61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何苗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蒙蒙已交纳案件款6100元及执行费83元,申请人已领取。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