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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红梅、彭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梅,彭钊,敬琼林,成都协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1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红梅,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敬琼林,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协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街1号1栋1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敬琼林。上诉人杨红梅与被上诉人彭钊、敬琼林、成都协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红梅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员吴爽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