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思岳与董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思岳,董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尹思岳,男,生于1965年1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五里牌村1组43号。被执行人:董小平,男,生于1978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大石乡晏家沟村9组2号。本院在执行尹思岳与董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国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