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书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书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588号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幢5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香,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