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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音吉日嘎拉、乌日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吉日嘎拉,乌日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世纪小区8号楼。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日汉,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0号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巴音吉日嘎拉、乌日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于2017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