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余国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余国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5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洲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73XY。主要负责人:贾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东,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余国庆,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余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国庆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国庆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英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