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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2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9幢106号。经营业主朱金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金志飞,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益新标准件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