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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599陈建祥与夏叶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祥,夏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59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祥(曾用名陈建中),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夏叶根,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建祥与夏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有关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将整个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312824.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