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叶静与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静,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9号原告:叶静,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珲春市。被告:崔丕库,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王肖汉,该公司经理。被告: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福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静与被告崔丕库、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叶静负担。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