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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展天社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天社,张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326号原告:展天社,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云,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刚,男,1970年2月1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杰,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展天社与被告张永刚、常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展天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还至清算之日。事实和理由:2002年3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让原告给其贷款78000元,银行月利率9‰,期限五年。被告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但被告拿钱后就无音讯。5年借款期限届满,信用社催贷,原告找不到被告,只好借3分利息还款。2012年—2016年,被告先后还息19500元,本金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永刚于本调解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展天社1.8万元借款本金(已履行),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展天社2万元借款本金和1万元借款利息,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展天社4万元借款本金和6000元借款利息;二、被告张永刚在按约付清上述协议第一条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本案所涉的纠纷全部了结;三、若被告张永刚不能按约付清上述协议第一条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展天社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张永刚,要求被告张永刚立即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张永刚承担违约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永刚负担875元,退回原告展天社8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文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