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秦保德、秦保为等与秦保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德,秦保为,秦保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348号原告:秦保德,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秦保为,男,1950年6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秦保忠,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秦保德、秦保为与被告秦保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保德、秦保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保德、秦保为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秦保德、秦保为负担。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万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