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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义乌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义乌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戚继光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陶海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58号10楼。法定代表人:赵群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威,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10元,减半收取48505元,由上诉人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周巧慧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