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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守杰与纪林林、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纪林林,张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425号原告:王守杰,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纪林林,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张丹,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邮政银行职员,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王守杰与被告纪林林、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王守杰负担。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