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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党西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西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党西瑞,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党家村三组。被执行人XX,男,198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曹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党西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給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12000元案款給付申请人,并交纳了执行费,下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