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党西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西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党西瑞,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党家村三组。被执行人XX,男,198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曹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党西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給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12000元案款給付申请人,并交纳了执行费,下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