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勇与张松峰、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松峰,王红丽,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190号原告李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松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红丽,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张松峰、王红丽、西平县鑫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瑞平水泥厂东西平海尔电器物流公司仓库、办公楼及货物,价值约4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瑞平水泥厂东西平海尔电器物流公司仓库、办公楼及货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