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208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镇江与冯唐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江,冯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081、2082号申请执行人张镇江,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被执行人冯唐栋,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张镇江与被执行人冯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 万 江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