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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双明、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明,李学敏,李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双明,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一审被告:李艳敏,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刘双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敏、一审被告李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双明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户口在龙门,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龙门,且上诉人没有到过化州向被上诉人借钱,与化州没有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学敏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龙门,龙门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另一被告李艳敏的住所地在化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化州市,所以原审法院也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刘双明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建辉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宇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