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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5年12月12日15时许,广西南宁铁路公安处陆川车站铁路派出所民警在该车站的进站口处当场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并从被告人吕某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浅绿色晶体状的可疑物品和粉红色晶体状的可疑物品各1瓶,从被告人吕某某的手包内查获一根内装有粉红色晶体状的可疑物品的吸管。经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称量检验,该可疑物共净重1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4月1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帮其男朋友林某某(另案起诉)在吴川市梅录街道某路口贩卖6小包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伍某某,得款350元其留作自用。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06年9月因吸毒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区分局缉毒中队查获,被处强制戒毒;2009年8月因吸毒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区分局爱国派出所查获,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0月因吸毒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区分局新村派出所抓获,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4、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5、吴川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证明;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8、现场检测报告书;9、车票;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1、称重笔录,提取、封存笔录;12、辨认笔录;13、到案经过;1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5、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16、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吕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二、对缴获被告人吕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大清审 判 员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