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40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40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崔可君,经理。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贸易货栈与张德华、张学文、刘金生、李孟兵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津0116执恢400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人民币19136.0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