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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58号原告: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北。被告:太原市业,住所地山西法定代表人:胡跃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丽军,该公司职员。原告沧州贝与被告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沧州贝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