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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010号原告: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代守军,职务:董事长原告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天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兴业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