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海生与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生,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621号原告:尹海生,男,生于1948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原禹州市电业局),住址:禹州市颍河大街236。原告尹海生与被告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尹海生诉称,其于1986年被招聘至禹州市朱阁镇电管所从事电工工作至2003年,其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且提出劳动仲裁被驳回,要求判令1、被告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自2003年起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金及利息300000元;2、落实原告实际工龄18年。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海生起诉的被告国网禹州市供电公司并不存在,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海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浩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