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天津盛鸿坤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天津盛鸿坤喷涂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仲丛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盛鸿坤喷涂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西树深村。法定代表人:刘庆秀,董事长。上诉人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盛鸿坤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爱康健身器材股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