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刘希红、黄永德、黄永才、刘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刘希红,黄永德,黄永才,刘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64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北段新华名苑小区*号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6729070865。法定代表人赵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梅,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刘希红,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黄永德,男,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黄永才,男,1975年5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龙头镇。被告刘殿平,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诉被告刘希红、黄永德、黄永才、刘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希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