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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玉蝉申请执行马生小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婵,马生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婵,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马生小,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蝉与被执行人马生小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安慰金共计179731.12元,案件受理费3870元,鉴定费2200元,执行费2596元,共计188397.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生小除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会信用社开立311071010100000689954存款账户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生小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会信用社开立的311071010100000689954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