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亚伟、张书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伟,张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43号申请人张亚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蠡县,。被申请人张书江,男,46岁,汉族,住址蠡县。申请人张亚伟与被申请人张书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亚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书江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书江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