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代玲与文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代玲,文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098号原告:赵代玲,女,生于1955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南新街22号2幢1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50320510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和平,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苟角镇乡里祠村2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50912529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代玲与被告文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代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代玲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