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陈保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陈保水,陈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77号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冬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安被申请人:陈保水被申请人:陈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波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