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陈保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陈保水,陈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77号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冬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安被申请人:陈保水被申请人:陈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波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浣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陈保水、陈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