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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191号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一路18号电子社区软件公寓B座1003。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旭光,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倪家营乡梨园口。法定代表人:李生学,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亲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