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金林与张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林,张元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412号原告:卢金林,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有昊,天长市万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元帅,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林诉被告张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金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林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卢金林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绪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