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赵忱、赵永义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忱,赵永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78号之一原告:赵某某,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赵萍,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忱,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永义(曾用名:赵永轶),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忱、赵永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财产保全费503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因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