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1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