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执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盛、白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白俊峰,孙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孙树英,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白俊峰、孙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稷执字第2015-4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树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扣划需要,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树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