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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万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97号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澄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周雄,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万皓,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