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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金中、章丹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中,章丹丹,桐城市阳光胶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阳光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南山,桐城市汇川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中。被执行人:章丹丹。被执行人:桐城市阳光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章丹丹,经理。被执行人:桐城市阳光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法定代表人:章代辉,经理。被执行人:江南山。被执行人:桐城市汇川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江南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丹丹、桐城市阳光胶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阳光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南山、桐城市汇川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07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