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俊岭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岭,曾用名杨俊杰,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敬权,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岭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岭及其辩护人张敬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俊岭在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老珠宝行”以买黄金手镯为名,让售货员高某2从柜台里拿出三个黄金手镯,后趁高某2不备将三个黄金手镯夺走逃跑,经鉴定,被抢黄金手镯总价值为35829元。2016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俊岭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老庙黄金店”,以买黄金项链为名,让售货员王某从柜台里拿出1条98.65克的黄金项链,后趁王某不备,将项链夺走逃跑。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为31370元。被告人杨俊岭于2016年10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民警在合肥市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俊岭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俊岭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俊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杨俊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俊岭到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老珠宝行”谎称购买黄金手镯,让售货员高某2拿出三只黄金手镯供其挑选,趁高某2不备,将三只黄金手镯夺走后逃跑。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三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35829元。案发后,被抢夺的黄金手镯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2016年10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从被告人杨俊岭处扣押梦金园三只黄金手镯,质量分别为33.10克、33.81克、33.17克,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抢夺的三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35829元。(三)现场指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俊岭到宿州市埇桥区淮海中路宿州老珠宝行指认在此处抢夺三只黄金手镯。(四)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高某2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杨俊岭为抢夺黄金手镯的人。证人孔某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杨俊岭为抢夺黄金手镯的人。(五)证人证言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宿州市老珠宝行的员工。2016年10月7日19时许,一男子(杨俊岭)进店看手镯,售货员高某2接待时杨俊岭抢走了三只金手镯。2、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宿州市老珠宝行的员工。2016年10月7日18时许,杨俊岭进店要看手镯,她按照杨俊岭的要求从柜台里拿出三款供杨俊岭挑选,杨俊岭将三只金手镯抢走后逃跑。被抢的三个手镯的重量分别为33.81克,33.17克、33.10克。(六)被告人杨俊岭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上午,他乘火车来到宿州市寻找抢夺目标,10月7日下午,他发现一金店没有保安,便将该店确定为下手目标,下午六七点钟他来到店内说要购买手镯,让一女店员(高某2)先拿出两只金镯子,后又让高某2拿出一只假装挑选,他趁高某2不注意把三只金手镯抢走后逃跑。二、2016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俊岭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老庙黄金店”,谎称购买黄金项链,让售货员王某拿出一条98.65克的黄金项链,趁王某不备,将项链夺走逃跑。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370元。案发后,被抢夺的黄金项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1月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杨俊岭的供述对被告人杨俊岭位于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杨家庄村10号住处进行搜查,在卧室木柜包里搜出34.43克金匠世家牌××.32克、34.89克金利福牌千足金手镯三只,98.65克老庙牌足金项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枚并予以扣押。(二)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扣押的98.65克老庙牌黄金项链一条已返还被害人。(三)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抢夺的老庙牌质量为98.65克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370元。(四)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明她在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经营老庙黄金店,2016年9月24日12时许,店里被抢一条重98.65克黄金项链。(五)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老庙黄金店的员工,2016年9月24日12时40分,杨俊岭来到店内要购买黄金项链,让她拿出一条重98克多的黄金项链,杨俊岭假装项链看成色时将项链夺走逃跑。三、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俊岭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身份证号码。(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18时许,由高某2报警而案发。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俊岭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19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俊岭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俊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